中国法院网讯孔某认为申请仲裁的裁决因递送原因未收到,致使其提起诉讼的时效已过,状告邮政局要求赔偿损失。4月24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孔某要求被告邮政局赔偿经济损失3.2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是南汇一家时装公司的员工。2007年12月17日,因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且于同月25日通过双挂号的形式向原告邮寄裁决书。被告按通常做法将该挂号信送至原告住地的一小店,并由店主金某签收,但该挂号信未转送到原告手中。后该挂号信被告已于2008年1月18日退回寄件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原告得知后遂与被告交涉,双方未能解决。而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其不能就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2008年1月14日,其电话联系仲裁委员会得知裁决书已于去年12月25日通过邮政局发出,由住所小店业主签收,但未送到自己手中。现自己对裁决不服,已超过向法院起诉的15天法定期限。由于被告的过错,故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3.28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住所的小店是作为原告的邮路接转点,邮递员将挂号信递送到小店转投并无不妥,原告及家属以往信件均是按该习惯收信。现原告将其劳动争议申请标的3.28万余元作为其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仲裁委员会寄出的挂号信并非原告签收,实际签收人也未将信件转交原告,且该挂号信也已退回寄信人仲裁委员会,故该裁决书并未送达,仲裁结果对于原告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也并未丧失起诉权。原告在收到裁决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对裁决结果不服仍可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前提并不存在,故对于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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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挂号信引发纠纷,值得提醒的是,被告虽然按照其通常做法,将挂号信送至其固定的邮路接转点,并无不当之处,但是,负责接转信件的人员最终未能将该挂号信转送原告,是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作为被告从中也应当吸取教训,应进一步加强对邮路接转点的管理,健全落实信件的转送制度,以避免此类不必要的纠纷的再度出现。而对于原告来说,诉讼虽是其权利,但在提起诉讼前,还是应当慎重思考,诉讼是否有必要?请求是否有依据?不要因一时的冲动,对己对他人增加不必要的诉累。
作者:富心振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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