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延长示范协议:
试用期延长协议
本协议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制定,公平正义
甲方为公司,乙方为
根据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经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调查评估后,试用期于年月日结束,综合考核结果和实际绩效不符合公司要求。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相关规定,员工试用期延长数月至年月日进行深入考核
本协议经双方自愿接受,并在本协议上签字确认,本协议一式两份,员工本人一份,人事部一份。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试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固定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或劳动合同期限少于三个月,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试用期不应约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评定员工是否合格,员工评定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的期间,这是双方的双向选择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劳动合同只规定试用期,则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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