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应该承担竞业禁止的举证责任
法律评估
在法庭审理中,公司辩称未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是因为sn未遵守竞业禁止协议,双方在哪一方应承担其是否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的举证责任上存在分歧
雇员和雇主在证明雇员离开公司后是否遵守竞业禁止义务方面都存在一些困难。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固定工作或者频繁更换工作。在正常情况下,工人在辞职后无法准确收集完整的就业信息。因此,工人很难证明他们在一定时间内完全遵守了竞业禁止条款中约定的内容。原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也无法准确收集员工的就业信息。但是,本案情况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遵循“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基本原则,并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入手,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以下证据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以证明员工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即员工前往与原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其他新雇主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或者自行开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
1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工人支付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工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新单位向工人发放的工资单和银行存折证明。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合同等业务证据,由劳动者以新单位员工的名义签署(这方面的证据具有最好的原始证据,如果没有,则应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予以保存)
6。新单位工人的名片
7。新单位的网站、手册、广告和其他载体上的新单位记录
8。劳动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以及劳动者作为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该工人从事与该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案件简介
孙于2009年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总经理,月薪12000元。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为2年,竞业限制报酬为月薪的一半,月薪按月支付。2010年10月,孙先生申请辞职。2010年12月,孙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该单位支付竞业禁止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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