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属于债务纠纷的范畴,诉讼时效是三年,该规定仅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或者运作单位承认欠薪的事实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然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的特殊时效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来讲,超过仲裁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料、无法克服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中的地震、火灾、水灾、风暴等,还有社会原因造成的现象,如发生战争等,都是当事人主观上无法控制和防止的事件。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如当事人生病、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而超过时效等,这些情况都可作为仲裁委员会认定有正当理由的因素。总之,如果超过仲裁申诉时效是上述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仲裁委员会是可以酌情受理的,不是所有超过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都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劳动者以运营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要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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