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劳动争议的调解;逾期不结束的,视为调解失败”。也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基本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设立工会委员会的企业和设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乡镇,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办公室
企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职工较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配备专职人员,应在企业内部进行调整和解决
3。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一)调解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
(二)调解企业管理层与员工之间因工作调动、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奖惩(3)接受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调解与企业有关的劳动争议,协助仲裁委员会调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四)检查督促争议双方严格执行调解协议
(五)协助企业对违纪员工进行教育改造
(六)协助企业开展劳动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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