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
时间:2023-06-19 14:40:59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按照《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证监发字[1996]423号),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

二、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三、采取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须事先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发行方案,经核准后方可实施。发行方案应按《证券法》及本通知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

四、本通知中所称的法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除证券经营机构以外的有权购买人民币普通股的法人。法人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称为战略投资者;一类是与发行公司无紧密联系的法人,称为一般法人。与发行公司有股权关系或为同一企业集团的法人不得参加配售。法人不得同时参加配售和上网申购。

五、对战略投资者的配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对一般法人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前,战略投资者应与发行公司订立配售协议,约定其持股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二)在公开募集文件中对战略投资者的主要情况和约定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间予以披露;

(三)战略投资者发生股权变更时,应于股权变更发生后五天内将变更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报告。证券交易所应于收到报告后一天内公告。

六、对法人的配售和对一般投资者的上网发行为同一次发行,须按同一价格进行。股票发行价格可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可制定一个发行价格区间,报证监会核准;

(二)通过召开配售对象问答会等推介方式,了解配售对象的认购意愿,确定最终发行价格;

(三)最终发行价格须确定在经证监会核准的价格区间内(含区间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最终发行价格确定在价格区间之外的,须报证监会重新核准。

七、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的公司,可选择以下运作方式。

(一)承销期开始前不确定上网发行量,先配售后上网

1、发行公司及主承销商至少在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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