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办发〔1995〕104号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5〕第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局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号〕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全文4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