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押财产、收取孳息、保全质权、优先受偿权、转质权、放弃质权、风险承担、侵权责任。
出质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质押财产保全、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请求返还质物、向债务人追偿
转质
转质,是指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实现该转质行为的权利即为转质权。责任转质,是未经出质人同意而转质的。经出质人同意的转质,则为承诺转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同意将质物转质给第三人的,除非因转质人的过错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否则转质人不承担责任。
转质权优先于质权,这是因为质权的设立基础是对质物的占有,也就是说谁占有质押物,谁获得质权,即享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转质以后,质押物必然流转到下一任质权人手中,即获得占有。则此时的转质权效力优于原质权,因为只有目前的占有人才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度之内,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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