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概念上看前者更强调地理层面的意义,而后者则更强调法律层面的意义。通说认为,仲裁地应从地理意义和法律意义两个层次理解。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是指仲裁程序的实际发生地;法律层面的则是指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与特定法律制度之间的纽带而存在,使仲裁的整个程序都在该法律的保护下进行。由于网络具有全球性、虚拟性、开放性这些特点,线上仲裁中地域的概念越来越模糊。一个仲裁案件,开庭、调查、作出裁决都可能在不同的国家进行,此时对于确定何者为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就显得意义不大,地理意义上的涵义将逐渐式微。在传统仲裁中,仲裁地首先是仲裁程序的物理发生地。无论是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庭所在地,还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皆为实际可见可感之场所。线下仲裁则不然,网络并不关心有形的地理国界,凭借服务器和操作系统所进行的交易活动又有很大的流动性,这些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场所因素已经失去意义了。伴随着网络的虚拟化,仲裁地也朝虚拟化方向发展。仲裁地此时指的是仲裁法律上的所在地,而非仲裁程序实际上的进行地。仲裁地确定后,仲裁程序的有关事项并非以均在仲裁地国境内实际进行为必须。仲裁程序的有关事项比如开庭审理、案件合议等在仲裁地以外的国家进行,仲裁地也并不因此而改变,仍以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为准。仲裁程序受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国法约束、裁决视为在仲裁地国作出即可。
然后,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确定上。前者的确定,依其地理特性,可见、可感,不难确定仲裁地何在。实践中或者为仲裁机构、仲裁庭所在地,或者为当事人选择之地。而线上仲裁由于没有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如何确定则成为难题。理论界展开诸多讨论,提出种种建议,主要有以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所在地确定仲裁地,以提交仲裁的计算机服务器的地理位置确定仲裁地,以仲裁员发送和接受电子邮件所在地确定仲裁地以及以网上仲裁的机构所在地确定仲裁地等观点。这些确定方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尚未脱离传统窠臼,依然试图寻找地理上的链接点,与前述概念上的超前性相较稍显落后。所以,关于线上仲裁地的确定还需要仲裁届人士共同努力,寻求一个真正符合在线仲裁模式的标准。
最后,线上仲裁地的作用也发生巨大变化。随着网络的发展,仲裁地的概念和确定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与之相适应的,便是线上仲裁地在仲裁中的作用较线下仲裁有一定程度的弱化。如在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方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通常情况下,仲裁庭都会适用仲裁地的法律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而在线上仲裁中,争议提交一般都要依线上仲裁机构的规定填写仲裁的仲裁协议,而该相关仲裁规则的制定一般都比较灵活和谨慎,其仲裁范围一般都为各国传统的仲裁法确定的可仲裁事项所容纳。一般而言,只要仲裁协议符合仲裁规则,就可以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由此,适用仲裁地法来直接认定协议有效性的情况就相应减少,依仲裁地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的作用因此淡化。再如在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以现有的仲裁实践来看,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线上仲裁涉及的多为金额较小的争议,当事人选择线上仲裁的原意多为追求效率,线上仲裁地(法律意义上)与执行地关联性不大,如果当事人去执行地申请执行,往往实现不了追求效率的愿望。比如,在一个案件中,申请人在A国、被申请人在B国,仲裁机构在C国,仲裁员在D国,通过E国的服务器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仲裁员所在地D国为仲裁地,但可供执行的财产在G国,申请人如果前往G国申请强制执行,一则费时费力费钱,二则不被执行的风险性也大大提高。由此,仲裁裁决顺利执行、保障当事人目的的实现往往要靠相关的业界自律组织来保障,比如淘宝网的保证金预先赔偿制度。于是,线上仲裁地在执行中的作用就被大大被削弱了。
线上仲裁,由于互联网的介入,超越了地域的限制,使线上仲裁地具有自身的特性。然而,无论线上仲裁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如何发展,不可否认的是网上仲裁是在传统仲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对线上仲裁地的研究离不开对传统理论的研究。由此,线上仲裁地的概念较确定方法更具有超前性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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