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权籍调查前置)
办理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材料:
(一)法定材料
1.(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扫描原件存复印件,委托书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4.集资建房批文或协议公证书(原件);
5.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原件);
7.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8.拆迁安置立项资料。
9.权籍调查资料:
(1)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
(2)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报建单位提交)(原件);
10.实地查看记录(原件);
11.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税批文(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要求的申请材料
1.房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书(原件);
2.市安置办的交办函。
(三)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1、询问笔录;
2、首次登记工作联系单(原件);
3、无预查封证明(原件);
4、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首次登记函(原件)。
办理程序:
权籍调查(前置,含落宗)→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告知与发证(缴费、缮证、发证、归档)
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向一个以上权利人发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3)不动产测量服务费:由不动产测量服务单位执收。
办理地点:
市政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登记一科)
咨询/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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