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了
时间:2023-03-03 21:03:09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们都知道职工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应当及时申请工伤鉴定,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有些特殊的情况下,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比如员工不愿意做工伤认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是存在的。我们需要找到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下面是由本网编者为您整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方便您的了解。不仅只有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工伤认定,当发生特殊情况职工不肯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下面三类人也可以提出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受伤情况致使职工无法外出的,用人单位可以到相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2、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遭受事故伤害严重,职工本人无法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又不肯申请工伤认定,职工的直系亲属可以代替职工去有关部门申请。公司为员工申请的工伤认定,员工不愿意认定,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即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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