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没有雇工的个体人员在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生育津贴。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2.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没有雇工的个体人员在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城 镇 个 体 工 商 户 、 自 由 职 业 者 生 育 津 贴 计 算 方 法 是 什 么 ?
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津贴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二)女职工在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前休假前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发。
因此,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来说,其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需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已参加生育保险来进行区分。
总之,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需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已参加生育保险来进行区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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