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出让金制度的初步形成应该从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算起。其实在1987年11月,全国很多城市都开展了土地出让制度改革试点,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地方性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条例或规定。但直到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才为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出让扫清了根本上的障碍。这一全国性的法律开始颁布实施,标志着土地使用权出让正式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此后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都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等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规定,并要求相对成熟的城市先行开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试点。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土地出让的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为土地出让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健全了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至1994年上半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已全部试行土地出让金制度。土地市场在双轨制的模式中运行,市场机制形成的地价比例在逐步上升,除出让外,还出现以补地价的形式改变原行政划拨性质及土地使用权抵押、作价人股等形式。但是,由于该法没有对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严格规定,协议出让成为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实际操作中最为常见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具体的处理中会有一定的实际意义,对于每个人来说自己都是需要住所的,因此在法律上的来说土地使用权就是自己住所的权益在法律上的呈现,因此在实际的运用中肯定会有重要的作用,因此自己需要合理的学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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