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西屏镇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西屏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土地征用补偿费19089元。该判决系县法院作出的首例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判决。
原告陈某系西屏镇某村第十二村民小组常住农业户口,1998年3月与城镇居民黄某结婚,婚后其户口未迁出。2001年,原告陈某所在村民小组的部分田地被征用,该村民小组将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款采取平分方式分配给本小组成员,前后共计38187元,但原告未分得分文。为此,原告陈某与村民小组发生纠纷。2004年,西屏镇政府前后就陈某与其所在村民小组关于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纠纷作出两次处理决定,结合历史、政策、现实情况,决定由村民小组支付给陈某土地征用补偿费19089元,并用未征用土地的将来征用款相抵。原告对上述决定不服,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所在村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共同支付其土地征用补偿费。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妇女依法可以保留当地户口,且依法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经政府部门全面考虑后作出处理,该处理决定并无不妥,故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县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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