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法定假期工资的计算
保姆工资这一块需要区分对待的,不是按照统一标准的
目前的保姆,有少部分与家政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目前属于极少数范畴),这样保姆和家政公司就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由家政公司将保姆派遣至雇主家工作。那么,此时保姆和家政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调整范畴,涉及到法定节假日三薪问题,家政公司应当支付并给与假期,而具体费用应当有家政公司与雇主协商解决,也就是因为保姆与家政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类似于劳务派遣。
关于保姆的工资,应当按照雇佣时的合同约定支付,即一种雇佣关系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至于三薪,假日等应当在合同里书面约定,也可以口头约定,出现纠纷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的三薪,加班工资等条款
注意,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必须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个人不能作为该主体存在,因此个人雇佣保姆,应当以标准合同进行约定,以免发生纠纷扯不清
目前,家政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雇佣关系,因此并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符合《劳动法》第2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而且家政服务业本身的特殊性,如工作时间、福利待遇、劳动保障等,都无法用《劳动法》来调整,由此决定了家政服务被排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法律或法规,因此也决定了家政服务业的非正规就业地位。
脱胎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转型之际的劳动法,有着诸多先天性缺陷。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姜俊禄认为其中之一就是覆盖范围过窄。作为一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劳动法保护的范围和标准都需要物质基础支撑。在这部法律的草拟之时,立法者囿于当时的社会物质水平,只选择了城镇部分社会劳动关系作为调整的对象,而将农村土地承包制的劳动关系、平等主体的劳务关系、行政隶属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家庭保姆的家务劳动关系等排除在外。后来公务员的劳动关系纳入了《公务员》等行政法保护体系,保姆这个庞大而弱势的劳动群体,其身份地位和权利维护却始终无法得到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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