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构成侵权,法庭判定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3-06-28 21:13:49 3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6年12月18日下午3点,听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的一审判决,70岁的北京市民刘春仲大爷脸上绽放出了满意笑容。门牙都已掉光的刘大爷对记者说:“这噪音实在把我们一家人害苦了。”法庭当庭判决:北京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宏宇公司)所开发的房屋因噪音污染,对刘大爷造成侵权损害,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刘大爷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承担噪音监测费325元。

刘大爷一家是危改回迁户,根据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宏宇公司将刘大爷一家安置在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某楼104号房屋居住。2000年1月,刘大爷一家入住新房并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令刘大爷一家没有想到的是,自己所居住的房屋地下一层是给全楼供水的水泵房。水泵运行时发出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刘大爷一家的生活。刘大爷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物业公司对水泵噪音进行了两次治理,但噪音仍然存在。

2003年9月2日,刘大爷一家委托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自家房屋进行噪声检测,在刘大爷所居住房屋客厅内,在无背景噪声、一组屏蔽管道泵运行的情况下,实测噪声值为46.9dB。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1类标准为45dB。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大爷一家将宏宇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宏宇公司退房并赔偿损失,其中包括了噪声费、精神损害费等费用,合计达40多万元。

宏宇公司则辩称,对于刘大爷家房屋在2003年9月所检测出的噪声值46.9dB认可,但宏宇公司针对此问题可以就房屋做降噪处理工作或更换噪声低的水泵。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居住房屋内噪声超过45dB就要对居住人进行赔偿。而且刘大爷一家人都没有出现因噪声所致的人身损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大爷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所确定的范围,刘大爷一家所居住的小区属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夜间环境噪声标准值应适用1类标准即不超过45dB。而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监测结果表明,原告居住房屋室内监测值为

46.

9dB,高于国家标准中规定的相应标准,故宏宇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原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大爷一家人近4年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其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精神损害是尽人可感受到的。

法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庭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刘大爷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并赔偿监测费325元。法院同时在判决书中指出,物质赔偿并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已受噪声污染的生活环境,宏宇公司应尽快对水泵做降噪处理工作,保障居民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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