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伟律师:13715219058)
咨询者:我在深圳经济特区内工作,月工资850元,每月单位要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150元,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
陈伟律师答:《深圳市员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接受单位提供的食宿,并且双方已事先约定从工资中扣除食宿费用。那么单位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减这部分费用,扣减后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单位不能强行安排员工在单位食宿,员工有自主选择是否是单位食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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