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人员必须建立进货检验检验制度,验证产品合格证明书和其他标志。根据此规定,销售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与生产人员或其他供应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检查购买的产品质量,防止伪劣和不合格产品进入销售环节,是销售人员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义务,也是保护销售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的措施。销售人员对进货物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可提出异议,进一步证明进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拒绝检查进货。如果销售人员不认真执行进货检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进行检验进货,产品质量责任将立即转移到销售人员身上。即使产品由供应商直接交付,也无法改变卖家与消费者的买卖合同关系,合同主体仍是双方当事人,因此无法免除卖家应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因产品缺陷造成侵权,消费者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1)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生产者的原因导致的,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可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的,在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时,可直接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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