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
时间:2023-03-03 17:32:27 4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对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这条规定包含了四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及确立的归责原则;二是明确了侵权损害的范围;三是规定了生产者免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四是明确生产者对其免责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得出:

(1)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了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表述,与国外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原则是完全一致的。

严格责任理论是20世纪

6、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亦称侵权行为的无过错责任。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其人身遭受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其特征在于受害人无需证明产品缺陷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缺陷,生产者对产品存在缺陷是否存在自身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证明损害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所致就行了。在严格责任下,生产者如想免除承担责任,只有对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时,方可免除产品责任。当生产者不能进行有效抗辩时,则判定生产者承担责任。产品侵权的严格责任使受害人减轻了举证责任,充分体现了保护消费者、保护弱者的原则。目前,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欧洲共同体其他成员国和日本等国家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对生产者均采用了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2)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

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承担严格责任。但是,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只要能够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条件,同时也表明了生产者对其免责理由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规定的三项免责条件是: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具有缺陷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发生了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项免责条件是指产品在出厂、销售时,不存在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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