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市场可谓风起云涌,商品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才能实行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跳,企业要通过市场将内部的效率转化为利润,自然会在市场竞争策略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特别是进入了较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企业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往往会出其不意地使出杀手锏。以宣传和创造产品差别的手段大打广告牌,在
经济学上被称为劝说类的广告,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得消费者了解和认可自己产品的特色或正宗,并愿意多购买甚至以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购买,从而求得垄断地位。
最近,深圳泰国香米市场上一个有力的竞争者——某米业有限公司对营销策略似乎颇有心得,由于他们在广告中打上红玛丽标志,强调其品质、品种、品牌为泰国香米正宗血统,并称凡没有此标志的,肯定不是原产地包装的泰国香米,一时间深圳米业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消费者纷纷询问真伪,甚至连泰国领事馆也注意到相关广告,并连续向深圳记者发出声明和解释,包括市粮食集团在内的其他泰国香米的经营者也纷纷作出反应(相关报道见晶报12月2日A7版)。
该公司的做法无非是打劝说类广告牌,其目的是想制造轰动效应,但笔者认为,这家米业公司似乎做过了,其作为几乎可以被列入另类的教材,那就是知识产权法案例,具体属于商标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首先,红色的红玛丽标志已被证实未经授权,而中文红玛丽也不能擅自作为泰国标志HOMMALI的译音。笔者借助英美法系惯用案例法的证明办法试作说明:国家工商局曾先后两次下文,禁止我国企业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Champagne的中文译音字样,通知明文规定: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义务依该公约的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因此,本案例中擅自为国外商标添加中文译音红玛丽的做法同样是不妥当的。
其次,于本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修订的《商标法》,特别加入了证明商标的规定,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强调了中国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义务的责任。既然按泰国商务部规定,纯度在92%以上的泰国香米,方准且只能使用惟一的泰国茉莉香米标志———绿色圆形标志,那么任何混淆证明商标的做法都属违法行为。
另外,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某米业公司的行为就符合该条约不公平竞争条款的描述,也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定义。
需要补充的是,报道中提到,深圳数十家米商一度想联合起来,对这家米业公司的做法发表谴责声明。笔者以为,这也是应对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至少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避免消费者被误导,保护住应有的市场份额。不过,我们没有看到这个场面,从这个角度而言,市场竞争的火药味还不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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