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业主私自搭建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此类案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私搭乱建问题上。在物业共用部位(如屋面)搭建雨篷、养鸽棚、观景台,或在公用位置设置杂物架等,既给物业管理公司维修、管理工作造成了妨碍,也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故各地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予以禁止,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公约等也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从事上述行为,因而应判令业主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对于业主正当行使物业所有权的行为,如封闭的阳台未向阳台外侧扩展、延伸,未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则不属于私搭乱建范围,对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予以拆除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对于业主在小区内饲养动物引起纠纷案件的处理。此类案件中,关键看业主饲养的动物是否妨碍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如果饲养的动物确实影响了小区环境,影响了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状态,以及致使物业管理公司不能正常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民事责任。
(三)对于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合同或业主公约的规定装修、装饰房屋,损害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或构成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对于业主其他违反规定妨害物业管理秩序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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