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职工劳动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3-21 16:12:51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施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迫招用职工劳动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其次,本罪构成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打法,且违背职工的意志,强迫劳动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未对其强迫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最后,本罪的构成,要求情节严重,对情节一般的强迫职工劳动行为,只能依照劳动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一、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应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劳动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因此,对于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构成本罪需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2.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殴打、侮辱、拘禁、以杀害、伤害为威胁、以没收押金、集资款为威胁等等,非法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参加劳动。强迫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背职工的意愿,强迫职工进行超体力的劳动,或者强迫进行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予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强迫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等。

3.强迫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等等。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决定或者组织实施强迫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强迫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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