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建议书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由项目各方在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共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生产性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
(1)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营各方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中方要说明主管部门);
(3)合资企业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包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合营期限和合营各方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比例;
2、产品生产安排及其依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预测,以及国内目前已有和在建的生产装置能力。
3、物料供应安排(包括能源和交通等)及其依据。
4、项目地址选择及其依据。
5、技术设备和工艺过程的选择及其依据(包括国内外设备分配的安排)。
6、生产组织安排(包括职工数、构成、来源及经营管理)及其依据。
7、环境污染治理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及其依据。
8、建设方式、建设进度安排及其依据。
9、资金筹措及其依据(包括原厂房、设备入股计算的依据)
10、外汇收支安排及其依据。
11、技术经济效益的综合分析
项目各方除向审批机关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述文件:
1、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2、项目各方所在国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国内外市场需求情况调研、预测报告;
4、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所需原材料、资金的安排意见;
5、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批机关自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90天之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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