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投资项目;
2.企业投资项目;
3.外商投资项。
一、政府隐性债务认定标准
直接举债融资,包括“为没有收入的政府公益性项目举借的,最终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等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形成的举债融资”,“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为企业抵押或质押进行的举债融资”等;地方政府的中长期支出事项,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基金、PPP项目、政府购买服务、专项建设基金、应付工程货物款等。
二、谁能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
2、企业法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才可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的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职工持股会组织等因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发起人。
7、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哪些批准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需要办理的批准手续如下:
1、投资者应当根据项目隶属关系向审批机关提交项目建议书;
2、中外投资者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主管部门和经贸部门批准;
3、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制定外商投资企业章程,报经贸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和文件。
法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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