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赔偿
确定了行政机关不作为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要求赔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如果说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导致了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说:公安机关不履行证人保护义务,导致证人受到人身攻击,市政管理机关不履行公共设施的管理职责,造成公民人身损害等。
行政机关不作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是需要赔偿行政相对人的损失的,具体的损失情况,需要行政相对人举证证明。
二、违法行政规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付诸执行并生效的行政规范
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会得到执行而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两个不同的环节和阶段。已经成立的行政规范不一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其执行后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才最终发生法律的拘束力。制定发布行政规范的赔偿责任成立的第一个要件就是已经制定或通过的行政规范必须已经生效并实际地执行,对社会产生约束力以后才有可能产生赔偿责任。
2、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违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是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行政规范违法:一是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或授权范围。二是行政规范的内容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三是行政规范的制定依据违反法律或错误。四是违反法定程序。
3、造成损害事实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规范并非必然产生损害后果,有时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或者当事人依法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使执行中的违法行政规范有可能不发生损害后果,这时损害赔偿就不能成立。因为行政赔偿制度的实质是让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如果没有产生损害后果就没有赔偿的必要。应当指出,对损害后果要作正确理解,既不能扩大亦不可缩小。制定发布行政规范的损害后果有间接和直接两方面,不论间接还是直接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可以成立。
4、违法行政规范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于行政规范在许多情况下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具体执行活动才能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执行因素对规范性文件的实际社会后果有着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必须把由于错误的执行而导致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规范本身导致的损害区别开来。对于由于错误的执行而导致的损害,只能由执行机关负责赔偿而不是由行政规范的制定机关负责。只有由于行政规范本身违法导致的损害才由行政规范的制定机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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