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赔偿的,是不必必需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关于行政复议中行政赔偿问题的思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也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行政机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立法思想。从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获得行政赔偿有以下三种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其中通过行政复议使相对人获得行政赔偿,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与通过行政诉讼获得行政赔偿不同的是,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自行提出赔偿请求,否则法院不予审理,而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复议时是否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只要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且存在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赔偿的情形时,行政复议机关就必须要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同时决定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赔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从法律程序上来讲,减少了很多环节,因为行政赔偿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政机关存在侵权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确认违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必然联系。在复议程序中,行政复议机关就可以根据侵权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径行做出行政机关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当赔偿的决定,一旦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由被申请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就必须得赔,没有回旋余地,否则就是不依法履行职责,把行政争议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使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在最简单的程序中予以解决,真正发挥了行政复议这项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度的作用。我区每年办理1000多起行政复议案件,其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占30%左右,很多都涉及行政赔偿问题,如我们在办理一个体户不服工商局责令停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查明工商局以申请人打架斗殴、扰乱市场秩序为由责令停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后下发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为违法,同时决定由工商局对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后工商局赔偿了1300余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都很满意。
在几年的实践中,我们深深感到,虽然复议法第29条针对行政赔偿做出了严格规足,但过于原则,由于没有相关解释,在实践中仍存在对上述规定的理解不一致,操作起采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由被甲请人进行赔偿,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出应当赔偿的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赔尝.还是仅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缀上一可应当予以赔偿,而不明确赔尝数额呢据了解,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大多数行政复议机关是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不明确赔偿数额,而只是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复议法规定不明确,复议机关不好操作,另一方面是因为行政赔偿比较复杂,复议机关怕承担责任,怕当被告,不愿意下功夫去做。但这就面临着一个实际问题,如果就赔偿数额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被申请人不依法进行赔偿,申请人最终还得去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才能真正获得行政赔偿,程序反而更加繁琐,行政复议失去了应当起到的作用,与其这样,相对人还不如直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行政赔偿(复议前置的除外),又何必浪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走复议程序呢如我们在办理一房地产公司申请撤销呼和浩特市政府拆除房屋一案中,确认市政府拆除行为违法,市政府应当予以赔偿,但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差距甚远,房地产公司又一纸诉状将市政府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500万元,使这起行政争议久拖不决。因此,我们认为,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应当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做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时候,对予以行政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数额,要求被申请人照此执行。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行政赔偿的执行问题,行政赔偿决定做出后,怎么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很多弊端,实行限制赔偿,获赔率低.赔偿额度低,并排斥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获赔率仅为32%,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获赔率不足20%;而且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国家赔偿强制执行的规定,行政复议法中也没有规定不予赔偿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即使行政复议机关责令下级机关进行赔偿,下级机关不进行赔偿或者由于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也没有相关规定进行制约,难以落到实处,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得不到有力维护。
解决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在制定行政复议实施条例时,对如何执行复议法第29条从程序和内容上进行细化,明确针对涉及行政赔偿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计算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的数额,并在复议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关于行政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法第29条规定以及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赔偿决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款,进一步完善这项利国利民的制度。
二是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树立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立法观念,扩大赔偿范围,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简化赔偿程序,提高赔偿额度,同时应当规定不履行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树立正确的国家赔偿观念,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坚持有错必纠、造成损失必须决定赔偿,决不护短。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旗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至少应当有2人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下列程序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一)属于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各委、办、厅、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二)属于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三)属于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经自治区主管局审核同意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申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作,并加盖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七条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培训和考试情况,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度注册依据。
第八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年须经发证机关审核注册,并加盖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度注册印章。
未经年度注册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九条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度注册:
(一)未参加年度业务培训或年度业务培训成绩经补考一次仍不合格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规定,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调离行政复议工作岗位的;
(四)其它不予年度注册的情况。
第十条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度注册率达不到100%的单位,在本年度全区法制工作评比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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