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内部依申请处理行政争议的制度。
1、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2、依申请而不是依职权。
3、目标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而没有官告民。与行政诉讼功能相似。
4、行为性质是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同。
(二)与行政诉讼的互补性
1、行政复议侧重效率(一级复议、不开庭、不收费),行政诉讼强调公正(两审终审、开庭合议)。
2、行政复议以监督为主(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完整的变更权),行政诉讼以救济为主。
3、行政复议突出专业性,行政诉讼突出权威性(司法最终解决)。
(三)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1、当事人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法律规定的例外。
2、法律规定才可终局裁决。一裁终局和二裁终局(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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