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判断行政行为是否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时间:2023-07-04 20:01:10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无效行政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行政行为情形主要有:

(一)损害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基本内容的行政行为;

(二)从业务上或地区范围上明显无管辖权的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

(三)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构成违反刑法的行政行为或是在违反刑法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书面行政行为未表明公布行政机关的;

(七)行政行为内容违反善良风俗习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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