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7日晚18时20分许,李xx驾两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沿西漯公路右侧行驶至西华县逍遥镇供电所门前时,撞在前方堆放在公路北侧的石子堆上发生交通事故,李xx当场死亡。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07)第11003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xx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及石子堆所有人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现场石子堆已堆放有数天,石子堆所有人无法找到。李xx的爱人刘xx认为公路管理局负有责任,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依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了路政管理权,负有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省道国道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法定行政职责,其与公路使用者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本案中刘xx所诉的是西华县公路局在公路管理工作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其造成了损害,所诉的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不作为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因此,本案应属行政诉讼范围。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三条、第七十条和《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西华县公路管理局应通过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以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但本案中,西华县公路管理局未能全面及时履行其法定职责,未对影响公路安全和畅通的石子堆及时进行清理,致使李xx驾驶摩托车撞在石子堆上当场死亡,西华县公路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与李xx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西华县公路管理局的行政不作为对李xx的人身损害后果只起次要作用,只应承担相应部分赔偿责任。以承担15%为宜。遂判决确认西华县公路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赔偿李xx的爱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8367.20元。
宣判后,西华县公路管理局不服,上诉称本案不属行政案件,而是一起交通事故,应属民法调整,原审认定的行政不作为没有法律依据,作为公路局实施的对路面清障的行为为定期清扫而非行政行为。公路局不具备行政处罚权,也不是具体行政机关,对公路的相关管理和维护也是由交通局授权,原审将公路局列为被告不适格,其不是具体行政机关,就不是国家赔偿的主体等。请求改判,驳回刘xx的起诉。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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