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起诉状
原告:樊xx
男,xxx年8月15日生,住xx路xx街xx大厦2#楼
工作单位:国投xx**山水电有限公司
地址:护国路2号广业大厦2403室。
电话:xxxx。
被告一:xxxx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简称:xx省保监局)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孙xx,局长
地址:xx市xx路6号xxx大厦x楼
电话:xxx
被告二、xx银监会xx监管局(简称:xx省银监局)
法定代表:李xx,局长
地址:xx路xx号
电话:xxxxxxxx
被告三、xx市公安局五华经济侦察大队
法定代表:唐xx(中队长)
地址:xx市气象路(xxx派出所4楼)
电话: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出本诉讼。
诉讼请求:
1、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任由建-行xx省分行与**人寿xx公司合谋以合同欺诈的方式,共同诈骗储户(在建-行营业场所内)。其行为已经长期存在,原告举报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后,第一及第二被告已知情,但无所作为;第三被告作为公安机关不予受理,三被告行政不作为,坐视共同诈骗行为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2、第二及第三被告在收到举报材料后,只口头表示会调查、核实,但却不给收据回执,属于程序不作为,无法保障其履行法定职责。
3、在银行营业场所与xx公司联合推销虚假“理财xx产品”是过去第二及第三被告监管失职,行政不作为所至,原告依法要求追究二被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4、判令被告依法行政,并承担行政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5、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xxx年3月24日,原告将发现的诈骗犯罪事实及行为向辖区护国派出所报案,告之应由五华经济侦察大队管辖经济犯罪案件,并告之地址在xxx派出所4楼。于是原告前往报案,并提交书面报案材料(见附件:“金融诈骗报案材料”)。接待领导看过材料后,明确表示不予受理,只能向法院起诉。原告说,对诈骗损害的民事部份,我自然要向法院起诉;但对于诈骗行为的刑事部份,我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能任由犯罪分子继续诈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告表示是否诈骗也应该由法院审定;而在法院起诉民事部份时,法院告之确认诈骗是由公安机关侦察并由其公诉的。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不作为,致使建-行与**人寿的合谋诈骗行为得以长期存在,祸害民众,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公民报案后依然任由其非法行骗,既不调查了解,又不给不予立案的理由及依据,只是口头答复,难以令人信服。被告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纵容诈骗犯罪,以至,街头巷尾的行骗伎俩发展到了国有大型银行及金融企业,受害人之多、之深,令人发指!
第二被告xx省银监局必须为其监管对象省建-行xx省分行提供营业场所供xx公司行骗及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行骗承担监管责任,对监管不作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被告xx省保监局必须为其监管对象xx省**人寿xx公司公开销售的虚假xx产品“放心理财终身寿险”的市场准入承担监管责任,对其法定职责不作为——允许这样的虚假xx产品流入市场,是保监局的失职,必须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由于上述三被告作为政府管理部门的不作为,不履行法定的管理职责,导致现实情形是任由建-行xx省分行及xx省**人寿xx公司合谋实施合同欺诈(其他银行也存在类似情况),诈骗侵犯储户权益,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成为金融市场公害。
原告作为公民深受其害,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及投诉,是公民的义务;上述三被告均是原告举报及投诉的部门;对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公民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国家法制和社会经济秩序,杜绝行业欺诈及诈骗犯罪行为。
以上是行政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事实及理由,请法院审理公断。
原告:樊xx(签名)
xxx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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