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女士恋爱期间变着花样送钻戒、手镯。两人分手后,张某索要钻戒、手镯未果,遂散布前女友不雅照。经调解,张某因侵权自愿将钻戒、手镯抵作赔偿。但他心有不甘,利用自己有前女友家钥匙的便利,伺机入室偷走价值2.7万首饰。最终,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认定钻戒等财物的所有权问题是本案的关键。尽管所涉财物为恋爱期间张某赠与对方,但在此之前,由于张某散布受害人不雅照片,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后,张某自愿将这些财物抵作侵权赔偿,钻戒、黄金手镯归属权自然发生转移至受害人名下。张某在与受害人产生感情纠纷后,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采取不当方式窃取恋爱中的所谓“赠品”,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于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积极退赔所盗财物,还取得被害人谅解,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为什么张某构成盗窃罪?
一般情况下,送给别人的东西属于赠与,送出去是无法要回来的。张某发布不雅照很显然是侵权行为,所以他得承担侵权责任,不仅要停止侵权、恢复王女士的名誉,还要赔偿损失。要知道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到东西或者偷到东西金额大与小,都是构成犯罪的。因张某偷的首饰金额为27000元,属于盗
窃罪中金额在1000到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他最终因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六个月。
构成盗窃罪会判刑多久?
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拿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取得谅解后一般不构成犯罪,本案能否适用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予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本案不能适用该解释,张某说的“原来是一家人”,在法律意义上是站不脚的,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有过同居关系,但并非合法婚姻家庭关系,而且在事发时也已经分手,所以张某应该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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