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协助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严格意义上说是监护人,一般是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有能力监管的亲友和单位负责人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特点和好处
1、刑法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刑法理论的进化,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固有之弊病,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另一方面,以社区处遇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容易达到促使促使罪犯改悔向上、重新融于社会的目标,同时减轻了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2、犯罪学上的标签理论。“标签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领域的主流理论之一。该理论运用互动观点来解释犯罪行为之形成过程。根据此理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就会在其心灵上打下耻辱的烙印,产生“自我降格”的心理过程,进而顺应社会对其的评价,“违规”甚至会被“合理化”而演变为行为人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将罪犯判刑入狱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代之以社区矫正措施可以减少因这种“标签化”带来的负作用。
3、“大社会”观念和社会福利思想。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出现了“大社会”(theGreatSociety)观念,该观念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对社会和国家赋予了崭新的定义。据此观念,人民是国家最大的财富和资源,国家应致力逐求社会福利,尽力协助个人潜能之发挥,提高个人生活之素质,包括应加强对罪犯在内的缺陷者的辅助,使之能“再整合”到社区中,从而提高全民的生活质量。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非监禁刑和行刑制度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罪犯;
(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罪犯;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实际上社区矫正的监护人就是要对当事人进行监管的,一般来说都是当事人的直系亲属作为社区矫正的监护人。大家结合着我所针对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也应该知道,实行社区矫正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而且争取的社区矫正了以后就应该学会珍惜,社区矫正期间再犯罪的话情况就严重了。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