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指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例如当事人发出票据是基于买卖关系,如果该买卖关系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则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关于签章的注意事项:
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③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④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⑥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关于票据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几点:
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无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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