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因欺诈行为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不一定造成票据无效。如果有伪造、变造票据;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等欺诈行为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一、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是否享有追索权
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背书人、出票人及票据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款的权利。当事人行使票据权利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票据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1、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
2、持票人是合法取得票据。
如果票据无效或者持票人不是合法取得票据,持票人均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经公示催告被法院宣告无效后,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无权再依据票据要求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票款,也不能依据票据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但是,票据被宣告无效后,持票人还有其他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持票人可以依据基础民事法律关系,向交易相对方主张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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