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如双方并不愿意离婚,则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要求另一方对其赔偿,因为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在夫妻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因此,婚内赔偿对于一方的经济补偿丧失了原本的意义,而且要求出卖的一方进行婚内赔偿也将伤害双方的感情。
律师补充: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属无权处分。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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