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因感情不和而处于分居状态,在王某不知的情况下,李某将登记于自己名下的房子出售给钱某,后丈夫王某知道后请求确认李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针对上述案例,法院在审判中认为,钱某能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取决于其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如果钱某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钱某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钱某依法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即:
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可以产生与之对抗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是指交易中不知道双方的真实情况,基于正当合理的方式参加交易的当事人,在上述案例中,不知道丈夫王某和妻子李某的真实情况而参与交易的钱某就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的认定要素:
1、参加交易是基于善意;
善意第三人参加交易时必须是不知道交易的真实情况,完全处于善意的情况下购买、参加。
注:恶意购买或明知交易的真实情况仍然去购买的,那么不能认定为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参与的交易;
这里,我国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参与交易时必须是合理的价格参与的,过高、过低的价格都是不合理的。
3、房屋已进行了转让登记。
通俗来说就是,善意第三人在买了房屋之后,出售房屋的李某已经和钱某进行了过户,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过到了李某的名下。
最后提醒:
在实际运用中,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只要是满足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取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的所有权的,重点是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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