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之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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