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四)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六)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有哪些
监护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如果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限定为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实际就是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关系。亲权是父母基于其特定身份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则对此称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从现代国外立法看,亲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监护(保护教养权、住所决定权、监督权、子女返还请求权等);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监护(子女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为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权);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必须指出,亲权不包括亲权人与未成年子女间的扶养与继承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离婚,一方停止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并不意味其停止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继承的权利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的对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此时作为监护人的需要对其行为负责,同时也要监督管理其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实,这也就是监护人积极履行自己职责的表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配偶、子女或近亲属来担当。当然如果上述人选不能胜任也可以在当地基层组织的认可下由其他个人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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