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刘某于2009年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工作,2012年2月10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打算应聘到另一家知名企业。可是到了3月10日,公司以暂时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选接替为由,对其辞职请求不予批准,拒绝为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1个月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立即为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解析】劳动者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当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行使辞职权,只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提前通知,二是书面形式通知。刘某提出辞职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因此公司应当为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刘某请求公司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也是合情理的。
【知识延伸】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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