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小张在王老板开设的有营业执照的A店工作,目前尚在合同期内。现王老板将A店转让给李老板,告知小张两种选择:一、自己写辞职报告,辞去王老板经营的A店工作,转入李老板店下工作,无经济补偿;二、结束A店工作,安排到也是王老板开设的另一家有营业执照的B店工作,无经济补偿。面对王老板抛出的两种选择,小张总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但又不知侵犯在哪里,一头雾水,于是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咨询。劳动监察部门认为,王老板提出的两种选择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小张转到李老板店下工作,不必写辞职报告;要小张到B店工作,必须支付小张在A店期间的经济补偿。
先看第一种选择。《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现王老板将A店转让给李老板,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故不影响小张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小张去李老板店下工作,无需写辞职报告。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情景出现,故前任投资人王老板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李老板需承继小张在原王老板经营A店工作期间的所有法定权利,小张最好取得王老板与李老板企业承继的依据,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再看第二种选择。《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现王老板转让A店,要求小张结束A店工作到B店工作,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撤销,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6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老板应当向小张按每一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A店和B店是两个独立主体,王老板不能以安排小张到B店为理由拒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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