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
时间:2023-04-14 11:50:56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事实劳动关系三要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这些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还要经过国家有权部门的登记、备案方可认定。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在劳动过程中的关系有时也按劳动关系来处理,但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登记、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综观国家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劳动者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劳动关系中合法的劳动主体。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这里至少包含三层含义:首先,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再次,劳动者的劳动是有报酬的有偿劳动。国家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这些条款既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也包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和以劳动力为交换条件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动指从生物学的角度对劳动作做出的最广泛的抽象或概括,是指人们在各种活动中劳动力的使用或消耗。狭义的劳动是指人类在自身智能支配下,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创造社会财富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物质、精神等方面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指的是广义的劳动,其主要内容是劳动者体力、脑力的支出和消耗。用人单位业务可以是用人单位的业务,也可以是用人单位与其单位因协议而产生的其他业务。但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者这种体力和脑力的付出必须与用人单位的业务相联系,即实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业务的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签而未签订。

2、以口头协议代替的书面劳动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4、劳动合同期满没有终止也没有续签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

三、事实劳动关系能不能随时终止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无论是否为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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