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地方案,县、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自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编制以村为单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作出决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地的地点、类型、面积;地上附着物、苗木的种类、数量;被安置的农业人口数;土地的标准、金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补偿费;
安置补助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土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其他与征地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市、县政府征求意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补偿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实施补偿安置计划和土地交付。土地补偿费由集体支付,村委会代表收取。如何分配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根据村民民主议事规则,分配方案可以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安置补助属于土地承包人,承包人直接领取补偿。
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补贴属于苗木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他们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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