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执行共同共有
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般应当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无个人名下财产或者该财产难以处置的,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执行法院在告知共有人有权协议分割共有财产或者提出析产诉讼后,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对于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一般应当包括:
1、对共有财产先行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同时将查控情况以书面或者其他确认知悉的方式告知其他共有人;
2、依照民法典规定确定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
3、确定分割和变价方案,对共有份额进行强制分割变价。共有人对于执行法院查控财产主张非属其与被执行人共有或者对执行法院确定的份额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
在份额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并且分割不会减损共有财产价值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实物分割后再予变现。如不能进行实物分割,或分割后会导致共有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应当整体变价后执行相应的价款。共有人认为人民法院分割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在执行程序中如何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前,应当以书面或可以确认知悉的方式,通知共有人,并发布公告。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优先购买权进行确认,在公告中载明有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其他共有人认为人民法院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三、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共同共有的房屋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方式分割。分割时,应先确定各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使共同共有转变为按份共有,然后按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
确定各所有人的份额,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各所有人均应本着团结和睦、互助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以求达成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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