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同财产权利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此外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2.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二、标的的共同: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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