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二)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者作为相关证据。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保全(三)股东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其他股东只能列为第三人。(四)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五)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流程
股东申请结算公司的事由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诉讼的注意事项
1、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诉受理环节就会被拒之门外。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所提出的清算申请是不予受理。清算事项,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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