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四)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五)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
公司的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难,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的利益都构成一定的损害。
但作为申请公司解散的股东仍然需要举证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既然是重大损失,必然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例如:
(1)股东权利无法行使;
(2)分红大量减少;
(3)股权价值大幅贬低;
(4)公司财产被少数股东控制并滥用,财务状况不明,严重危及公司存续;
(5)公司业务显著停顿,公司面临破产边缘;
(6)公司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能遭受巨额违约金的索赔;
(7)公司少数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当业务,公司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进行解散清算时,如果是自行清算的,没有规定具体清算的期限。
如果是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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