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的期限。
时间:2023-08-18 19:33:05 1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予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以下称规定)第33条中,特别规定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天,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第二天开始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超过三十天,则超过了时限。

刑事案件协商指定管辖期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没有协商规定的,如果多个法院都有管权的,由最被受理的法院管辖,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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