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述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卫生行政部门在预防职业中毒危害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应当依照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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