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可申请复查吗
时间:2023-04-17 08:03:38 9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监督单位可以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四条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刑事案件举证规则有哪些

(1)在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2)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缺乏罪证的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3)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4)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例如,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的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5)人民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人民法院负有调查、核实证据中的疑问的责任。

(6)公安司法机关对有关程序法事实负有证明责任。例如,公安机关没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证金的,应当证明被取保候审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7)对于某些程序法事实,提出主张的诉讼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例如,被告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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