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起诉避免逃避法律。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所有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况如何,行政拘留是否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的行政拘留应当适用特别的地区管辖权。(3)如果相同或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对于同一案件,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共同行使管辖权。如果原告请求共同管辖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具有共同管辖权。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物理上不动产或将失去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海滩、山脉和草原。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方便法院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行政诉讼法中的“不动产”一词应指“不动产物权”,而不是“不动产”;换言之,它属于无法移动或失去价值的产权。具体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案件、建筑物拆迁改造案件、房地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利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证案件等。(2)必须是“房地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标的或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行政诉讼的事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是为了解决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如果房地产只是证据或相关信息,则不属于房地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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